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 (一)抄寫達 8 本時:加總分 0.1 分。 (二)抄寫達 10 本時:加總分 0.2 分。 (三)抄寫達 12 本時:加總分 0.3 分。 (四)抄寫達 14 本時:加總分 0.4 分。 (五)抄寫達 16 本時:加總分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如予提早進分,每年二次為限,且不計入本監受 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第 16 點所訂提早進分。教區教誨師於收 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 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 俾利追蹤考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