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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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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
(一)抄寫達 8  本時:加總分 0.1  分。
(二)抄寫達 10 本時:加總分 0.2  分。
(三)抄寫達 12 本時:加總分 0.3  分。
(四)抄寫達 14 本時:加總分 0.4  分。
(五)抄寫達 16 本時:加總分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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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如予提早進分,每年二次為限,且不計入本監受
    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第 16 點所訂提早進分。教區教誨師於收
    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
    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
    俾利追蹤考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