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提昇訓練成效,規範受訓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受訓學員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上課時段
    請假累計達八小時,或非上課時段請假累計達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
    請假紀錄於結訓後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函送
    服務機關。
3
三、學員在矯訓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
    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
    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訓所。
4
四、請假應先辦理手續,連同證明文件,並經層報核准後始得離去。假期
    屆滿應向輔導組銷假。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逾時返矯訓所者
    ,得檢具證明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
    處。
5
五、在矯訓所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六小時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請假在六小時以上十小時未滿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請假逾十小時者,由所長核准。
6
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矯訓所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
    各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7
七、學員於機關實習期間請假程序依各實習機關規定辦理;實習期滿後,
    實習機關應將請假紀錄函送矯訓所。
8
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三
    分。
10
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