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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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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範SARS疫情入侵,凡收容人新收、借提之出入所手續,均於
    檢查站附設之檢身消毒室實施,總務科名籍、保管人員應配合辦理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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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入所時,由檢查站值勤人員發給口罩乙個當場配戴,領用紀錄
    應登記於簿冊內並簽名捺印。同時通知中央台主任派員前往檢查站辦
    理接收及檢查工作(如總務科已先行通知中央台時,應立即派員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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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收時,會同總務科名籍股人員核對收容人名籍資料正確後,將
    收容人原配戴之戒具解除交法警攜回,再更換使用本所之戒具後,即
    實施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含測量體溫、沐浴更衣等),隨後將檢查
    之物品分為棉被衣物及日常用品等二大類分裝,棉被衣物類交由新收
    舍(信舍)主管保管;另日常用品類交予收容人攜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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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揭工作完成後即提帶入所,經戒門主管複檢登記後,逕交中央台主
    任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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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台主任完成接收後,即實施採尿並提帶至衛生科辦理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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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體檢完成後,提帶至新收房(信舍)至少隔離二週以上,隔離期滿再
    依舍房管理規定實施相關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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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借提出所於中央台實施相關檢查工作後,先予施用戒具,再派
    員提帶至檢查站,經會同本所名籍股人員確認身分,逕交來所提解之
    法警,即完成借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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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提出庭當天往返之收容人,令其自備內衣褲一套及囚褲乙件置放於
    檢查站,待其返所經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後,再令其換穿備用之衣褲
    ,其更換之衣褲經以消毒水消毒後,命收容人攜回自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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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述相關檢查工作,值勤人員應逐項落實執行並填具簿冊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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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值班科員應隨時查察,如有違本注意事項者,應即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