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本所為加強員工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
    保持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3
三、非本所現職員工或未向總務科登錄車籍資料及領有遙控器者,不得將
    車輛駛入停車場。離職或調職時,應自動繳回遙控器註銷。遙控器如
    故障或遺失,可洽請總務科代修或另購。
4
四、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複製,以維護本所同仁之停車權益。
5
五、本停車場以編號方式加強管理,其配置圖示如附件。
6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排定之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
    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7
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8
八、進出停車場應隨手關門,且不得私自方便或縱放他人進入停車或逗留
    。
9
九、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停車場。
10
十、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11
十一、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應自行作妥善處理;報廢
      車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經公告一個月後予
      以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
12
十二、為維護同仁停車之方便與安全,應避免在場內加油,並共同舉發違
      規停車,及防範任何破壞行為。
13
十三、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
      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
      得併處之。
14
十四、本停車場僅供同仁停車之用,本所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