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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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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及同法條第四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
        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數
        者,於每年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提報人數為:各場
        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
        一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信、義舍、中央臺
        服務員列入三教區計算提報一名、各教區服務員列入原作業單位
        計算。上列提報名單經各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輔導科統一提所
        務委員會審議。
      2.投稿新生季刊、泰源季刊或其他書刊報章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
        者,經刊登筆耕累計達二仟字或漫畫圖刊二篇(幅)者,簽請頒
        給獎狀一紙。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之條件後一個月內送審敘獎,
        不得故意拖延至假釋駁回後再報請獎勵。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活動個人競賽獲前三名簽請頒給獎狀各一紙
        ,團體競賽優勝前一名頒給錦旗一面。但個人競賽部份參賽人數
        應達八人以上,其參賽作品之品質應符合標準。
      4.參加東區春、秋季藝文比賽獲東區複賽前五名者,簽請頒給獎狀
        一紙。
      5.參加全國春、秋季藝文比賽獲全國決賽佳作以上者,依法務部函
        示規定頒給獎狀。(三、四、五款所參賽同一之作品,應頒發之
        獎狀”含層峰所頒發”以一張為限)。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十二月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
        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
        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報三名。信、義舍、中央臺服務
        員列入三教區計算提報一名、各教區服務員列入原作業單位計算
        。上列提報名單經各該管教小組審查後,由技訓科統一提所務委
        員會審議。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參與所內工程或參與地方救災而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
      5.各作業工場當月作業賸餘部份最高之工場,次月增加文康活動一
        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