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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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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舍及六舍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
      1.當月 15 日以前者,1 及 2  級者最高分數 3.0  分,3 及 4
        級者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
        算。
      2.當月 16 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3.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未參加作業
        者,比照第 1  款評分方式給分。
      4.寄禁本監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以強制工作作業成績最高分 8
        分為基準,1 及 2  級以 6  分計算(8×75%);3 及 4  級以
        4.8 分計算(8×60%)。
(二)不適宜作業(含 HIV  者)收容人,1 及 2  級者最高分數 3.0
      分,3 及 4  級者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算。
(三)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0  分,次月起最高分數
      2.4 分。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
(四)隔離考核、調查及轉配業者:
      1.當月保持原先分數。
      2.隔離考核者,次月起 1  及 2  級者最高分數 3.0  分,3 及 4
        級者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
        算。
      3.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次月起最高分數 3.0  分,少年收容人最
        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算。
(五)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隔離考核之收容人,依下列規定評分:
      1.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達停止計分者,處分當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2.違背紀律未達停止計分,處分當月 15 日以前者,依其課程之完
        成按日數比例核給;處分於當月 16 日以後者,仍依其課程之完
        成核給。次月起均以 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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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場及分監收容人
(一)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若完成課程
      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 4.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
(二)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程超過者最
      高 4.0  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 3.0  分。
(三)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唯最高分數為 3.2  分,
      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教區作業導師得依其身心狀況及
      陳報假釋情形,予以輕便作業或酌減作業課程,而不堪作業者之作
      業最高分數 2.0  分。但 HIV  收容人如未申請參加輕便作業或減
      少作業課程者,最高分數給予 4.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四)未受和緩處遇但經申請核准減少作業課程者:
      1.減少 2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5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
        為 2.7  分。
      2.減少超過 20%、3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2  分,少年收容
        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
      3.減少逾 30% 者,最高分數為 3.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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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舍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寄禁或工場因病住病舍收容人(含 HIV  者):
      1.當月 15 日以前者,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但短期療養者,原
        單位作業導師得依其已完成作業課程,酌予給分。
      2.當月 16 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3.次月起最高分數 2.0  分。
(二)新收入監因病住病舍者,首月起分最高分數 1.0  分,次月起最高
      分數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