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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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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管考目的:為提升各級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有效防制貪
      瀆不法弊端,並作為法務部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特訂立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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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管考原則:
   (一) 從實考核、排除虛假。
   (二) 先期防制、檢肅貪瀆。
   (三) 廣求民瘼、開拓案源。
   (四) 專卷專管、計畫列偵。
   (五) 有效宣導、爭取支持。
   (六) 主動積極、獎懲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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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管考作法:
   (一) 人力配置及運用:
        1 全員投入:各級政風機構應動員政風人員全力投入防貪與肅貪工
          作,有效掌控機關易滋弊端業務及貪瀆傾向、跡象等生活違常人
          員,促使政風全體人員均擔負端正政風工作責任。
        2 劃分責任區:各級政風機構應依機關狀況,有效劃分責任區,落
          實工作責任,使各政風人員走出辦公室,深入發掘責任區內貪瀆
          線索,有效反映。
   (二) 目標管理:
        1 政風資料蒐集:各一級政風機構應視各機關之業務特性,酌定所
          屬各專任政風人員每人每月至少應蒐集責任區內防貪與肅貪具有
          價值之政風資料二件以上,以有效掌控機關政風狀況,並由單位
          主管列管據以作為肅貪線索及防貪措施工作之參考處理。
        2 線索蒐報:
        (1) 司法院、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等一級政風機構應嚴格管制所屬與十六類易滋
            弊端業務有關之政風機構每月蒐報貪瀆線索狀況,每半年函送
            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之貪瀆線索資料不得少於五件,其中重大
            貪瀆線索不得少於一件。
     (2) 前款以外之其他一級政風機構每半年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
            之貪瀆線索資料得依據機關之業務特性酌定。
     (3) 各政風機構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之貪瀆線索應依據本部所頒「
            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逐級考核:
        1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參照本要點規定,依照機構特性,妥適訂定本
          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考核要點,並得
          以評比方式,核列績效優劣等第,陳報法務部核備後實施。
        2 各二級政風機構 (例如:各縣市政府、各國營事業機構) 參照前
          款作法,訂定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績效考核要點,陳報一
          級政風機構核備後實施。
        3 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應參照前揭政風機構績效考核要點、作法,
          就本機構各專任政風人員之績效酌予列管評比。
   (四) 先期線索發掘:
        1 機關易滋弊端業務先期蒐報工作:各級政風機構應針對本機關所
          有業務評估其易滋弊端狀況,專冊專卷列管,內應詳列易滋弊端
          業務、形成弊端之原因 (包括制度、法令、作業程序、作業現況
          、現有防弊措施及其執行情形、承辦人之操守、品德狀況及民眾
          廠商之看法等) 、相關肅貪防貪之因應對策與具體解決之作法。
        2 機關貪瀆傾向、跡象人員先期資料蒐集:各級政風機構應就機關
          全體員工,先期掌握評估涉有貪瀆傾向、跡象人員專卷列管,每
          人一卷,適度建立運用關係,全力蒐集不法事證資料,並適時清
          查其執行經辦之業務,查察其不法弊端,證據確鑿者,即依法反
          映處理。
        3 鎖定重要貪瀆對象提列「中心案件」:各級政風機構應依據前述
          易滋弊端業務及貪瀆傾向、跡象人員所作評估清查過濾,鎖定重
          要貪瀆案件、重要貪瀆對象,提列年度「中心案件」,全力蒐報
          不法事證,先期反映,並協同調查單位計畫列偵,依法偵辦。
        4 提列重要貪瀆「犯罪型態」,計畫列偵:為發揮檢察、調查、政
          風鐵三角工作精神,對於民眾長期詬病之機關貪瀆現象,無法有
          效懲治或對存有之隱密犯罪,政風人員礙於職權難以有效蒐證,
          或機關不便移送之貪瀆案件,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將犯罪型態、應
          鎖定之對象提報法務部經審查後,簽報部長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先
          期計畫列偵,並協助調查單位蒐證,以期有效偵破。
   (五) 貫徹工作責任:對於機關內貪瀆弊端業務及貪瀆傾向、跡象人員未
        能有效評估列冊管制,或評估不實或蒐報資料不力,未能先期反映
        貪瀆線索者,均嚴予追究責任區政風人員暨其主管之責任,著有績
        效者,則予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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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管制事項:
   (一) 一般管制:
        1 處理檢舉事項管制:
        (1) 各級政風機構應加強宣導本機關檢舉信箱、電話、傳真機號碼
            ,提高民家利用率,並專卷列管宣導之情形。
        (2) 檢舉案件,應一案一卷,專卷列管,注意保密,妥訂查察計畫
            , ,至遲一個月內應將查處結果,循政風體系陳報,複雜案
            件短期無法查明需費時較久者,應敘明後續之查證作為預估結
            案之時間 。
        2 本部交查案件管制:交查案件比照前揭檢舉案件管制,至遲應於
          一個月內查明陳復,對於複雜案件、查證費時者,應於一個月時
          限內先行函復初步查證情形、後續查證作為及預計結案之時間。
        3 政風法令宣導:政風法令宣導應普遍、全面、持續、有效利用各
          種集會、刊物及法紀講習宣導,針對機關承辦易滋弊端業務員工
          至少每三個月落實宣導乙次,並列冊加以管制,避免遺漏。
   (二) 專案管制:
        1 鉅額採購及重大營繕工程案件管制:
        (1) 適時填報「各機關辦理重大採購營繕工程報告表」。
        (2) 分標專卷列管,除按「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
            瀆作業規定」第四點所可能發生弊端之項目進行查察外,並針
            對下列弊端加強查察:
            委外設計之工程是否長期由特定人士、廠商把持分配。
            委外設計之工程有否遭綁定規格、浮報經費及相關弊端。
            委外設計之工程機關承辦單位有無確實審查或勾結舞弊狀況
              。
            工程招標、發包有否做到公開、公平及是否遭到圍標。
            廠商施工期間有無偷工減料任意變更設計,追加鉅額預算與
              監工人勾結,圖利不法情事。
        (3) 鉅額採購及重大營繕工程均應針對前揭各項弊端之查察執行過
            程,每一卷內均應有所紀錄及工作日誌。
        2 司法等各類易滋弊端業務查察管制:包括司法 (含法務) 、建管
          、地政、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放款、證券管理、監理、稅
          務、關稅、警政、環保、醫政及教育等十四種業務,應加強下列
          工作:
        (1) 對於「中間媒介」涉有行受賄之嫌疑者,應予建檔列線查察,
            資料完備即陳報本部處理。
        (2) 訂定具體訪查計畫,每月不定期執行訪查員工及與機關業務有
            關民眾、廠商、業者等,瞭解機關員工索賄狀況相關貪瀆弊端
            資料或其他業務需行政改進之情形。
        (3) 每年應定期針對與本機關有接觸之民眾實施問卷調查,瞭解各
            項政風指標 (包括貪瀆狀況輕重程度,機關業務貪續成因,改
            善之道等) 、民眾滿意度,作為政風決策之參考。
        3 貪瀆傾向、跡象等人員查察管制:
        (1) 貪瀆傾向、跡象人員應依「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
            點」相關事項適時處理。
        (2) 前揭人員應專卷列管,每人一卷,適度建立運用關係蒐集不法
            事證,並適時清查其執行經辦之業務,查察其不法弊端,證據
            確鑿者,即依法偵辦,無具體事證者,依其情節建議首長調整
            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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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績效考核:
   (一) 各政風機構應切實依本要點管考原則、管考作法、業務管制事項執
        行,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進而有效掌握機關弊端,採取先期防制
        策略。在防貪方面,能做到抑制貪瀆案件之發生率;在肅貪方面,
        能廣拓案源,主動積極有計畫偵破重大貪瀆案,促使貪瀆案件「黑
        數」均能攤在陽光下,繩之以法。
   (二) 量之績效考核:量之績效考核依據法務部現行每月彙整之各一級政
        風機構函報之「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政風工作成果彙報表」
        、「函送貪瀆案件起訴統計表」、「受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
        宴應酬事件統計表」、「推行行政肅貪工作成果彙報表」、「受理
        檢舉貪瀆案件統計表」為依據,並參考各級政風機構組織、人力、
        機關業務特性加以評量,對於各項成果經常掛零者,得專案輔導考
        核改進。
   (三) 質之績效考核:以量之績效考核為基礎,參照下列標準評定其重大
        績效。
        1 貪瀆案件之發掘:以能先期發掘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並所
          發掘者涉案層次為薦任九職等以上之主管或正、副首長,涉案人
          員在三人以上之集團或組織性貪瀆共犯,以及依案件偵辦之難度
          、複雜性及對機關社會之影響價值性為評量重大績效之標準。
        2 行政肅貪案件績效:各級政風機構應依照法務部所訂「政風機構
          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迅速追究員工行政責任,促使公
          務員知法、守法,有效導正機關風紀避免貪瀆情事發生者,為評
          量其重大績效之標準。
        3 貪瀆案件之預防:以能先期評估機關易滋弊端業務,辦理座談、
          民情調查、研編防貪專報等,瞭解機關貪瀆問題所在,採取有效
          預防措施,消除影響機關貪瀆之因素,諸如修正「無效率、不便
          民」之法令規章及作業程序,貪瀆傾向、跡象人員之職務調整等
          ,致民眾或廠商等社會各界對機關政風之反映,確有明顯改善好
          評者,為評量防貪工作重大績效之標準。
        4 政風法令宣導:以能創新法令宣導活動,運用各種多元媒體普遍
          、持續、有效、深入基層、促使機關員工落實其知法、守法觀念
          ,避免違法亂紀案件發生,並適時鼓勵員工或民眾勇於檢舉貪瀆
          不法,以及對推展政風工作暨提昇政風機構形象有助益者,為評
          量重大宣導績效之標準。
        5 加強獎勵廉能:以積極發掘公務員廉能事蹟,辦理廉能表揚,以
          激濁揚清,鼓舞員工士氣,改變民眾對公務員貪瀆情形嚴重之誤
          解者,為評量重大績效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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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督導考核與獎懲:
   (一) 本要點有關業務管制作法、管制事項及績效考核,配合法務部「政
        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有關督導工作實施,於督導時列入檢查
        項目,未確實執行者列入缺失項目處理。
   (二) 本績效考核以日曆年為計算基期,每半年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將績效
        考核情形陳報法務部,對於績效不彰單位,應會同一級政風機構列
        冊將考核情形陳報法務部,執行績優政風機構予以獎勵,經輔導考
        核績效仍不彰者,列入其主管年度考績或調整職務之參考。
   (三) 各政風人員及其所屬單位之績效優劣,應作為該政風人員升遷考核
        之重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