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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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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行計分標準:四等以 7  分起分,每月累進以最高 1.5  分為原則
    ,二次以上進入少年矯正處所者四等以 5  分為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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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授課教師評分為主。若違規獨居考核期間遇上考試
    時,仍准予補考,但停止計分期間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均不列入累
    進處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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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需送考核房加強考核者,則當月不予晉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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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違規之學生以違規具體事蹟作為總分之扣除依據(如上月有降分
    ,亦敘述其原因)。
(一)對於違規者之評分:
      1.簽處誥誡、停止接見一次、獨居一至二日、停止發收書信一至五
        次者。
        依扣分標準每次(日扣 0.5  分計扣當月總分,當月操行成績則
        依上月分數十分之九給分。
      2.簽處誥誡、停止接見二次、獨居三至四日、停止發收書信一至五
        次者;得停止計分一個月,違規所扣分數,俟恢復計分後再扣減
        之。恢復計分之操行分數,以違規上月分數十分之八給分。
      3.簽處誥誡、停止接見三次、獨居五日、停止發收書信一至五次者
        ;得停止計分二個月,違規所扣分數,俟恢復計分後再扣減之。
        恢復計分之操行分數,以違規上月分數十分之七給分。
      4.其他未詳盡之處依法務部頒之少年輔育院獎懲標準(表三)及相
        關規定辦理。
 (二)一個月內違規二次以上者,依上述(一)款各項停、扣分標準累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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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其責任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
    算(如附表),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者,其累進處遇操行
    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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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遇有借提時,若借提日數超過十五日者,各等之操行晉分標準如下(
    四等:0.5; 三等:0.7; 二等:0.9; 一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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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遇有借提執行徒刑或移送戒治所,或其他不算入感化教育期間之情形
    者,評分方式如下:
    ※當月在院不滿 15 日者,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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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和緩處遇者比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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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需簽獎懲表並註明具體事蹟,經提會審查通過後,加於當月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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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經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