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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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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
    眷屬同住辨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
    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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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但有另
    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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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二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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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符
    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分以上
      ,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
      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脫逃之虞者。
(三)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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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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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
    舍內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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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奉准懇親、同住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
    教化科與戒護科協調後另予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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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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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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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監處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訂之各種表冊,其辦理程序如
    下:
(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申請表(附表一)、保證書(附表二
      ),由受刑人向教誨師索取,受刑人寫信通知其眷屬,將同住眷屬
      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
      相片二吋二張寄入,併申請表依程序陳核。
(二)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每月底由總務科彙整報部。
(三)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核准通知單(附表三),由教化科
      通知戒護科派管理員,於當日下午懇親時間前陪同受刑人至懇親宿
      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