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問金。 前項所稱作業,指從事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作業。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受刑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作業致死亡者:新台幣 (以下同) 三十萬元。 二、因作業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三、因作業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十萬元。
申請慰問金應由監獄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 二、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前項申請報告表應敘明受刑人受傷、罹病或死亡原因及處理情形。
慰問金應由受刑人本人或最近親屬具領。死亡者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 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受刑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 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