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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少年輔育院之教育措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2 條
  本辦法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3 條
  在院學生,男女分別管理,得合班上課。
第 4 條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人數過多時,得
  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容。
第 5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施之。
第 6 條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知職教育配合實施,以達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第 7 條
  少年感化教育之實施原則如左:
  一、注重身教。
  二、注重誘導。
  三、注意啟發。
第 8 條
  少年感化教育實施方法如左:
  一、從研究中發掘學生心靈需求。
  二、從興趣中啟發學生個性發展。
  三、從生活中領導在院學生日常言行。
  四、從工作中訓練在院學生自治能力。
  五、從行動中觀察學生之誠偽。
  六、從家庭聯繫中鼓勵在院學生榮譽進取。
第 9 條
  輔育院對於學生之品德教育,應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舉行精神講話,講述國父遺教、總統行誼、古今中外名人言行及艱苦奮成功事蹟,
      以培養正確人生觀。
  二、設置學生聯誼會,指導在院學生課外活動,以訓練其辦事能力,發揮為公服務精神。
  三、嚴格實施生活教育,養成良好習慣。
  四、每一年度開始前,擬訂全年品德訓練中心項目,配合教育進度分週公佈,切實推行。
  五、設立童子軍團,實施童子軍訓練,指導參加各種活動,以發揮三達德精神。
  六、依據在院學生年齡、體格與興趣,分別指導參加體育活動,以鍛練強健體魄,培養體
      育道德,發揮合作互助精神。
  七、注意康樂活動,適時舉行晚會,以調劑學生生活情趣,促進身心健康。
  八、配合美化環境,指導在院學生勞動服務,養成勞動習慣,樹立勞動神聖觀念。
  九、舉辦各項競賽,培養在院學生榮譽觀念及激發學生進取心理。
第 10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技能教育,應分「基礎作業」、
  「應用作業」兩階段實施,但身心殘障,或不勝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
第 11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庭狀況,分配作
  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第 12 條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
第 13 條
  輔育院得視工場作業需要,選拔泰藝熟練、品性優良之學生,協助技術指導,及工廠管理
  等工作。
第 14 條
笫十四條
  輔育院之知識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識、應用文等課程為主,每週教學時數以十八小時為
  原則,其時數之分配,由其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各種教材應採用正規學校相當年級之教科書,並由輔育院之主管機關另行編印甲、乙、丙
  三種補充教材,其適用標準規定如左:
  一、甲種:國民小學畢業以上程度適用。
  二、乙種: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程度適用。
  三、丙種:國民小學一、二、三年級程度適用。
第 16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行測驗,如有志
  升學並且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教。
第 17 條
  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級主要科目者,
  得依照教育部所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
  試,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其及格者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第 18 條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由主管導師或技
  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第 19 條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第 20 條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
  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 21 條
  在院學生成績考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22 條
  本辦法實施後有關輔育院內部業務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擬定規定規則呈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