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為期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妥適辦理「他」
    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
    「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
      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
(五)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 
(八)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
      看守所。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 
(十)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 
(十一)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十二)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
        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
(十三)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十四)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
4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