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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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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繫會報成員:
(一)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
      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代表。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