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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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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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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召募對象
 (一) 退休公教人員 (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
 (二) 社會熱心人士 (包括現就讀法律系二、三、四年級或法律研究所之
      學生) 。
 (三) 公益團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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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遴選條件
    本署 (處) 就具左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 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 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 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 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 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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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 服務項目:
      1 協助服務檯業務。
      2 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 協助影印資料。
      4 協助張貼郵票。
      5 協助維護執行署 (處) 秩序及排解糾紛。
      6 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 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 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 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 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 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 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 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 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 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民
        眾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 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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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訓練方式
    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 (處) 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 (處) 施予必
    要之教育訓練, (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該項訓練工作由人事室
    主辦,相關組室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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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作管理
 (一) 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 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署 (處) 辦理志
      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 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良好
      ,始成為正式隊員,而予以建檔列冊。
 (四) 志願服務工作以上 (下) 午為一時段,每時段以○○人服勤為原則
      。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每週輪值○○次,應依本署 (處) 輪值表排定
      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因
      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協調處理。
 (五)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出申
      請,轉陳本署 (處) 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志工服
      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 本署 (處) 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繫,以
      協助解決工作上之問題。
 (七) 志工係經本署 (處) 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
      惟本署 (處) 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志工服務期間並享有
      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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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考核與獎勵
 (一) 考核
      1 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其
        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
        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 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 獎勵
      1 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 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署 (處) 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 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署 (處) 有關服務規定者。
      2 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 不服從本署 (處) 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
        揮,舉止態度粗暴者。
      4 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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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費
    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署 (處) 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