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 院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