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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20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
院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23 條
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