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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
    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
    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
    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