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 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