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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第 8-1 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
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
未完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