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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理由:
第 38-3 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
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