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第 20 條第 2 項所定規範對象為負
擔無限責任者,與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
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組織之有限合夥人等負擔有限責任者並不相同,自無
該規定之適用;又財團法人運用其財產購買股票,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或閉
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應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另財團
法人如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抑或於有限公司或有
限合夥設立後出資成為其股東或有限合夥人時,均應符合本於安全可靠原
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之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