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41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9 條
1.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2.
發文日期:100.08.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3 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
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
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3.
發文日期:100.07.2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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