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07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之「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
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另有關跨境電商
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者,行政處分送達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0
、86 條等規定辦理
2.
發文日期:108.04.1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該法,
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故個別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概念或
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尚不得逕行引用上述規
定作為認定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為人或受處罰對象之依據
3.
發文日期:107.03.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
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
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
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4.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定義性規定,僅適
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
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
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5.
發文日期:105.12.0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7 條明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行政罰之受罰能
力,惟究否會成為受處罰對象,仍應視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明文將其
列為處罰對象而定
6.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
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
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
,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7.
發文日期:101.02.01
要  旨: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
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8.
發文日期:101.0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17  條等規定參照,同一行政主體內不同行政機關間有無
互為裁罰必要,宜由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於立法時依立法目的分別予以考
量
9.
發文日期:101.01.1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該法,並非
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故個別行政法律所定行為人及處罰對象範圍,仍應依
各該法規立法文義或意旨認定之
10.
發文日期:099.08.09
要  旨: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
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
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
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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