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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1:4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
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
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2.
發文日期:111.08.01
要  旨: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
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
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3.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
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
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日起算
4.
發文日期:107.01.2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
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
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
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
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5.
發文日期:106.11.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
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
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
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
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6.
發文日期:105.02.23
要  旨:
漁業法第 44 條及第 65 條規定罰鍰部分,並無行政罰法第 19 條職權不
處罰規定適用,除有相關法律規定外,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裁量權限,
另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指行為人不知法規可責性高低
,倘其並非不知法規,仍無前述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適用
7.
發文日期:103.03.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18、26  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 26 條特別
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
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8.
發文日期:103.01.23
要  旨: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
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9.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10.
發文日期:102.04.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
11.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12.
發文日期:101.08.2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
酌之因素,與同條第 3  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13.
發文日期:101.06.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
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
並發布
14.
發文日期:101.05.3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為使
轄內建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正當,依行政程序法訂定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之
裁罰基準,惟內容須與建築法規定相符,不得逾越建築法授權裁量範圍
15.
發文日期:101.02.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 8  條或
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
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16.
發文日期:100.1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乃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
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酌之因素,以求處罰允
17.
發文日期:099.10.06
要  旨: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
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
終了時起算
18.
發文日期:099.07.09
要  旨:
關於依法完成衛生查驗程序且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酒品,不論係由業者自動
檢驗發現或經主管機關抽檢查獲而屬菸酒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劣酒之
情事,此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行
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至於,業者輸入劣酒後再採取退運或銷毀等措施,
則屬行政罰法第 18 條所稱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而非認定為故意過
失之要件
19.
發文日期:099.02.25
要  旨:
對於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
而定,而「危害公共安全」、「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業務,且有規避、
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情形」等情事是否屬違反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
所規定,而成為對未申請設立許可或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
老人福利機構裁處罰鍰時應考量之因素,仍需由內政部部參酌老人福利法
第 45 條之相關規定意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20.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 1  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 8  
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
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
法第 8  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21.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
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
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22.
發文日期:098.12.01
要  旨:
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
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宜視同不起
訴處分確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且無違反一
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
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之正義
23.
發文日期:098.09.08
要  旨: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
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
施行日起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