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5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8 條
1.
發文日期:101.07.09
要  旨:
仲裁法第 37、52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41、43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人之判
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仲裁判斷,除具有仲
裁法第 38 條所定法定事由,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聲請外,經聲請法院
為執行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如因執行裁定而權利受有損害者,得於裁
定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
2.
發文日期:100.12.30
要  旨:
仲裁法第 37、38 條規定參照,有關仲裁判斷所示資產移轉義務是否包含
確認設施設備堪用性,涉及個案執行力問題,得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執
行,以臻明確
3.
發文日期:088.06.17
要  旨:
關於仲裁法相關條文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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