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3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3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3
要  旨: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 23、32 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0.02.04
要  旨:
仲裁判斷書雖非仲裁法第 23、32 條規定之範圍內且亦無明定是否公開,
惟鑑於仲裁制度之性質,屬私法自治解決紛爭之方法,具有保密性,除當
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亦宜以不公開為原則
3.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仲裁法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照,所稱「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專院校助理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
授,不包括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取得「比照」各相當等級教學資格
之專業技術人員
4.
發文日期:107.06.14
要  旨:
檢察機關對於偵查中調閱之相關仲裁卷證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故
並不發生違反仲裁法關於前述卷證資料不宜任意公開規定之問題,另若卷
證資料僅係刑事案件當事人有無聲請仲裁佐證,非涉仲裁程序公開或仲裁
判斷之評議公開事項,如予提供尚無不符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規定之疑慮
5.
發文日期:104.10.28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
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
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 23 條
第 2  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
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
6.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仲裁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仲裁程序隱密性為仲裁制度重要特色之一,故
該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仲裁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惟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
律另有訂定者,則不在此限,另訴訟程序中,第三人是否具有拒絕提出文
書正當理由,應由受訴法院依個案情節予以審認,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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