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 98.05.20 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依同條例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檢發修正之「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有關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如另因他案於 軍事看守所羈押或軍事監獄執行中,應如何執行其保護管束疑義
有關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如另因他案於 軍事看守所或軍人監獄羈押或執行中之保護管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