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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1:11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 條
1.
發文日期:112.05.08
要  旨:
有關委任契約之主約與附約內容不一致時,其效力何者優先,應視契約有
無約定,並透過解釋契約之方式綜合判斷,係涉及契約真意之解釋及具體
個案事實認定
2.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申請簽訂或變更建築物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協議書,所涉信託法相關
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9.12.29
要  旨:
關於永久屋使用權,涉及繼承人及三方贈與契約解釋疑義,現行民法並無
指定繼承人制度,是否得依原住民傳統習慣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宜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考量另立專法以資解決;另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
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 3  點約定之解釋除可能的客觀文義解釋外,
仍應斟酌訂約當時之政策原意、相關會議討論及決議等證據資料後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應由訂定機關內政部本於職權為之
4.
發文日期:109.03.13
要  旨:
兩種版本契約就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時,應視具體個案情形,探求當事人
真意,以判斷所應適用之契約版本。建教生訓練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係
指對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
5.
發文日期:107.10.02
要  旨:
於信託實務上,信託業於信託契約中均就受託人報酬為約定,僅係當事人
就報酬給付之期間、範圍,是否涵蓋信託視為存續期間,仍應由法院個案
調查具體事實予以認定
6.
發文日期:107.02.08
要  旨:
贈與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法院調(和)解時,依民法第 419  條第 1
項規定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究係贈與人行使撤銷
權並合意會同辦理塗銷登記,抑或係贈與人與受贈人合意解除贈與契約並
返還贈與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時,於訴訟程序中自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7.
發文日期:105.12.15
要  旨:
民法關於死因贈與並無明文規定,參照相關學說見解,解釋上在性質許可
範圍內,得準用關於遺贈之規定,又所稱準用,精確而言,應為類推適用
,於其性質不允許部分,尚不得類推適用
8.
發文日期:104.04.10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契約部分條款所用
辭句,仍應依整體契約目的、內容,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據以判斷,故如
公益信託契約當事人意旨,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執行管理或處分權限
,而諮詢委員會僅有對受託人指示、審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權限,則應
屬信託,而非消極信託
9.
發文日期:098.07.10
要  旨: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10.
發文日期:086.01.03
要  旨:
繼承遺產事宜
11.
發文日期:085.05.10
要  旨:
因買賣經登記機關辦妥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得否再持憑經法院
核定之民事調解書申辦塗銷登記疑義
12.
發文日期:082.09.13
要  旨:
有關KTV業者購買合法伴唱帶於店內公開上映供顧客演唱所衍生之業者
應否負刑責問題
13.
發文日期:082.09.13
要  旨:
有關KTV業者購買合法伴唱帶於店內公開上映供顧客演唱所衍生之業者
應否負刑責問題
14.
發文日期:082.07.31
要  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國家公園訓練中心新建工程
」,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合約價款計算疑義
15.
發文日期:082.06.09
要  旨:
大院新院址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契約書內地質鑽探費用給付疑義
16.
發文日期:079.12.29
要  旨:
一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不外基於下列各種法律關係而來:
 (一) 地上權或典權:其為地上權或典權者,應依民法物權編有關之規定
      。
 (二) 使用借貸:其為使用借貸之關係者,除貸與人與借用人間另有特約
      外,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 (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及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八一號判例參照) 。
 (三) 租賃:租地建屋之契約,除當事人間有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外,應
      推定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
      故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應認其對於基地出租人仍有
      租賃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及四十八年台
      上字第二二七號判例參照) 。
 (四) 合建:依照契約內容,如係由建築商請領建築執照,而於房屋完成
      後移轉於地主,以換取地主之土地或出售房屋,將價金按一定比例
      分配,似屬互易性質,依法準用買賣之規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
      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所有
      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及最高法院
      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參照) 。若契約內容係約定共同
      領取建築執照,似宜認為承攬性質,除以建築商個人之技能為契約
      之要素外,房屋買受人尚非不得繼續使用土地 (民法第五百十二條
      參照) 。
      本件某乙自某甲處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當
      事人之真意何在?有無特約?似應依具體事實斟酌之。
二  若原法律關係對某丙繼續存在,則某丙重行申領建築執照時,似不必
    另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  申請建築執照,應具備建築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共同壁協
    議書苟係上述必備證明文件之一,某丙重行申請建築執照時,似應再
    行附具,以供審核。
17.
發文日期:079.10.12
要  旨: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有關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
,其所有權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之規定,係屬強
制規定,不得因契約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合先敘明。又解釋當事人之契
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
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此觀民法第九十
八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號判例自明。經查本件土
地買賣契約書第四條之約定,徵諸首揭說明,其所稱「增值稅增加」,似
不可能發生,貴署何以有末句之約定?又當時之真意是否依前開平均地權
條例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均應由陳女士負擔,又第二條約定之土地總價款
是否已包含陳女士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宜由  貴署自行認定。如認立約
當時之真意係依前開平均地權條例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均應由陳女士負擔
,則應依已成立之買賣契約條款履行;如認立約當時之真意,陳女士僅係
負擔依公告土地現值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則  貴署來函所述替代方案1.
,無非僅說明立約當時之真意而已
18.
發文日期:077.09.14
要  旨:
一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於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拋棄領受權時,由其
    餘遺族領受之。惟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直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 (參見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本件依來函附件,姚○化
    君七十年十一月卅日申請書內所稱:「亡妻李○然撫卹金原由本人與
    長女姚○心平均分領,茲○化年事已高,擬將本人部份放棄改由寡媳
    姚王○宛 (長孫與長孫女之監護人) 領受」,該申請書使用辭句雖有
    「撫卹金」,「放棄,改由…領受」等語,惟揆諸民法第九十八條規
    定,解釋其真意係擬將所應領受包含實物配給及眷屬補助費之撫卹金
     (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悉由寡媳代為領受,是否
    較為合理,請  自行參酌。
二  次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
    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件如可認定姚○化君之真意為委由寡媳代為領受,而准予補發
    實物配給,其額度似應以未罹於時效者為限。
19.
發文日期:071.08.02
要  旨:
查訴訟上和解兼具有私法行為性質,故解釋和解筆錄之內容,依民法第九
十八條之規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本件函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和解筆
錄,其內容第一項所稱地價,究為公告地價,抑或公告現值,自應以當事
人之真意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