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51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 條
1.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
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3.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
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
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
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
始得為之」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2.04.11
要  旨:
民法第 76、77、79、1092 條規定及相關學說見解參照,未成年子女在金
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應屬未成年子女財產行為的同意
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5.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6.
發文日期:100.10.21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5 條之 2  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
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行為能力始受限制,
限制外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效力不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7.
發文日期:100.09.01
要  旨:
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規定「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按
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故是否與身分及生活關係相當,應依行為整體而
觀察,並慎重斟酌事宜定之
8.
發文日期:098.11.04
要  旨: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功能,可能
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
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
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9.
發文日期:087.06.02
要  旨:
關於未成年人可否自行申請遷徒登記及其可否委託他人申請遷徒登記疑義
10.
發文日期:086.12.16
要  旨:
未成年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父母雙方是否應同至承貸款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疑義
11.
發文日期:086.02.14
要  旨:
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
本人之印鑑證明
12.
發文日期:078.02.15
要  旨: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儉理人之允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於銀行開設非
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性質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行為,縱然依民法第六
百零六條,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仍係雙務
契約。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
法律上利益,無同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適用。應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七十九年十二月
十二日全會業 (二) 字第一五七六號函研提意見應以說明二、- (一) -
1 為妥
13.
發文日期:044.06.08
要  旨:
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
14.
發文日期:044.06.08
要  旨: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為
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
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
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
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
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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