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2:39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2.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利人;信託契約如
就委託人死亡後剩餘信託財產歸屬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而該約定為
信託契約內容一部分,並非委託人之遺囑,與遺囑行為無涉
3.
發文日期:102.04.11
要  旨:
民法第 76、77、79、1092 條規定及相關學說見解參照,未成年子女在金
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應屬未成年子女財產行為的同意
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4.
發文日期:101.05.08
要  旨:
民法第 76、77 條等規定參照,未成年子女就勞力或營業賺取財產固有所
有權,並得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惟有關意思表示時,仍應受相
關民法規範,以保障其權利
5.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6.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7.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係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重要之法律
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輔助宣
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有別,故「○○
會觀音佛祖」受監護宣告之會員(信徒),無準用或適用前開規定之餘地
8.
發文日期:099.06.30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核復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法律問題(二)」意見一覽表
9.
發文日期:098.11.04
要  旨: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功能,可能
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
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
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10.
發文日期:078.08.07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應如何行使表示決權,公司法尚無特別規定,應
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分別依民法第 76 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行使,或依同法第 77 條規定其行使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11.
發文日期:041.01.22
要  旨:
一  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
    定,養父母對於未成年之養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為其法
    定代理人;但若養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養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即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二  本件依據台灣省政府原代電所述情形,該養父母與養子女間顯屬利益
    相反,亦即應認為該養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該未成年養子女之
    權利義務,而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定其監護人,必此等監護人
    無可得時,始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三  依前節說明而定之監護人,依法定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一
    ○九八條) ,固得代受監護人或允許受監護人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民
    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但在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
    同時亦即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一○九
    七條) ,故來電所述之養子女如果有監護人代理或允許其為終止收養
    關係之同意,即不患無監護人予以保護及教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