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41

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6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22號
解釋日期:103.06.27
解釋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
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
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未涵蓋業務收支跨
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
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2.
解釋字號:釋字第93號
解釋日期:050.12.06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
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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