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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3:20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4 條
1.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的規定,惟司法實務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又財團法人在未解
散前,將財產一部或全部捐贈與另一財團法人,此種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須
就其具體情形分別論斷
2.
發文日期:102.03.12
要  旨:
民法第 62、64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院對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選舉因違反
基金會章程規定宣告無效適用,則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
出第 3、4 屆董事,其合法性自有疑義,故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惟是否確有適用,仍宜由基金會主管機關職權卓處
3.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4.
發文日期:099.07.16
要  旨:
對於仁愛之家之董事長,違反其損助章程之規定,不但兼任其他職務且領
有固定薪資,對此,該董事長雖已違反其損助章程之相關規定,但在法院
宣告無效前,該行為仍屬有效
5.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6.
發文日期:088.03.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可否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利疑義
7.
發文日期:087.11.10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有關董事之產生、改選及捐助財產中不動產處分
或設定負擔程序疑義
8.
發文日期:072.11.23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支出,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以使用於其目的範圍內者為限。章
程規定為基金者,一般只得動用基孳息,不得動用原本 (參照史尚寬著民
法總論第二○九頁) 。又捐贈之財產達財團財產之絕大部分,以致財團本
身無法完成其目的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捐贈行為無效 (參照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四六函參字第一七四八號函) 。本件財
團法人北港朝天宮既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目的,此觀其捐助章程第三條之規
定自明,則為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範圍內非不得將財產捐贈他人,且捐贈
對象不限於同性質之宗教財團法人。惟依章程第四條規定:「本宮以所有
不動產為基金以信徒每年捐獻收入之總額抽取百分之十作為基金,其財產
之總額以所有財產登記之清冊為準」。則本件捐贈之標的物,已建未完成
之「媽祖紀念醫院」、建材、工程經費及擬購之土地等,究為基金之孳息
原本?捐贈之財產有否達財團財產之絕大部以致影響財團完成原設立目的
?應請  貴部審酌。
9.
發文日期:067.06.14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成立基礎屬捐助之財產,非捐助人本身,亦無會員可言
10.
發文日期:066.08.10
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倘若財團法人之董事將捐助財產處
分,足以影響財團法人之組織基礎,因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是否應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惟法
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如已有規定,而財團董事在法人解散
以前,擅將法人財產贈與第三人,是否逾越權限?其贈與之效力如何,則
屬私權爭執,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11.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第一則
習慣與法律之規定相違背,不能認有法律上之效力

第二則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

第三則
捐助章程訂定財團法人之董事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舉,則就信徒
資格之確定方法、召開程序、決議之成立方式及大會之合法權限均應有明
確規則
12.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寺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有關信徒大會之規定是否妥當
13.
發文日期:066.03.14
要  旨:
一  查前開台北地方法院登記案卷附財團法人宏○醫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五七法宏字第○○四號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書記載,其實際
    捐助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竟以固定資產總值登記「財產總
    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其中除壹佰貳拾萬元係
    捐助金額外,其餘均為貸款。以貸款為捐助金額,殊非允當。
二  次查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以公益為目的。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
    定,財團法人如經解散,其賸餘財產按比例歸屬原捐助人,其結果與
    營利人無殊,亦屬不當。
三  按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公益財團,既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
    利益為目的,對於公益財團,即不得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
    利。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訂定捐助人之優待或酬勞,第八條訂定
    按捐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二十條訂定捐
    助人之權利得依法繼承,均與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四  財團法人一經設立,其捐助金額及捐助人即屬確定,縱嗣後對財團有
    所贈與,亦非捐助行為,即不發生捐助金額或捐助人變動之問題。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四項訂定:「按捐助金比例為本院籌措資金
    者,得視同原始捐助人。」同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捐助人
    之增加,亦有不當。
五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之團體,既無社員,自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
    意思決定機關。該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有關捐助人大會之
    規定亦屬不當。
六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缺陷,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
    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謀求補救,不得自行變更。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
    二條訂定捐助人大會有權變更捐助章程,尤屬不合。
七  依財團法人宏恩醫院陳報清算期間收支報告表記載,支出金額「還銀
    行借款」一千萬元,但收欄中銀行借款則僅有一百萬元;支出部分另
    有償還民間債務壹百柒拾捌萬餘元,收入欄中則無此記載。實情究竟
    如何?希轉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切實監督查明處理。
14.
發文日期:064.12.18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
告其行為無效,民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中○基督教大安便以利會
教徒代表邵○飛,如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之聲社中○基督教便以利教
會董事長夏○光,有擅自處分該法人財產情事,可依上開規定謀求救濟,
主管機關似不能以雙方糾紛未解決為由,拒絕處理該法人聲請改聘董事等
變更案件。
15.
發文日期:046.04.08
要  旨:
財團法人將其財產全部捐贈另一財團法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
行為為無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