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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2:52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3 條
1.
發文日期:112.05.12
要  旨:
鑑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因有其特殊性,
宜由宗教財團法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
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如認有民法
第 62、63 條所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組織之情形時,自得向法
院為聲請
2.
發文日期:109.05.26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擬合併財團法人,相關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疑義。關於宗教財
團法人之合併,於宗教財團法人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定,不適用財團法人法
3.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
4.
發文日期:107.08.29
要  旨:
法人之董事長經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具體個案倘符非訟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則有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長代行職權之必要,另財團
法人董事因故遭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董事職權時,不宜計入出席董
事人數,如具體個案有爭議涉訟,仍應依法院確定裁判認定為準
5.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參照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條規定,私立學校係由學校財
團法人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擬變更董事會組織時,涉及捐助章程變更
,應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故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及捐助
章程變更規定係民法特別規定,自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定
6.
發文日期:104.09.02
要  旨:
非法人團體管理人由具該地方行政首長職務身分者擔任,與民法第 1  條
規定習慣無涉,另該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與財團法人性質
不同應無類推適用民法第 62 條規定餘地,至其信徒委員會管理人、信徒
委員變動等事項涉及地籍清理條例第 23 條,請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
本於權責審認之,有爭議以法院判決為準
7.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的規定,惟司法實務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又財團法人在未解
散前,將財產一部或全部捐贈與另一財團法人,此種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須
就其具體情形分別論斷
8.
發文日期:103.10.15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立法院決議─有關常務董監事及經理人應專任乙
案」之意見
9.
發文日期:103.04.01
要  旨:
民法第 60、63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
財產、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捐助章程所定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
變更章程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
更,又如不屬於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
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10.
發文日期:103.03.04
要  旨:
民法第 27、62、63 條參照,財團法人性質上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總會
作為其最高意思機關以變更章程,捐助章程有欠完備時,不能由董事會以
決議方式變更,必須依上述規定,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為必要處分後變更;又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屬財團組織,應由捐
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任期變更自應聲請法院同意變更後為之
11.
發文日期:103.02.11
要  旨:
民法第 62、63 條規定參照,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故章程中並無設臨時董事長或
臨時管理人編制,董事會不得自行以決議方式增加章程所無組織
12.
發文日期:102.05.01
要  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
13.
發文日期:102.02.22
要  旨:
我國現行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規定,惟司法實務允許
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另參照「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9~11  點
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依該等規定辦理合併事宜
14.
發文日期:101.11.13
要  旨:
民法第 65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捐助
人意思,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變更,致財團目的不得達到,從而符合上述
規定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意見
15.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16.
發文日期:101.03.14
要  旨:
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6
點等及相關函規定,如職權命令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事項,與法律保留原則不合,即未經法律授權自不得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事項加以規範
17.
發文日期:100.12.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
規定,惟依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似傾向承認財團法
人間得為合併
18.
發文日期:100.09.23
要  旨:
現行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規定,惟參照法院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6  點,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
,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
19.
發文日期:100.04.15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65 條規定,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必須符合「因情事變更,致
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之要件,故若未見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
達到之情事,主管機關尚不得變更該財團法人之目的
20.
發文日期:100.01.05
要  旨:
財團法人於未違反其他相關法律特別規定、未逾越章程及其捐助行為所定
目的範圍下,得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託,惟財團法人捐贈行為之
效果,應視個案情形並以「捐贈行為是否使財團法人無從完成其特定之目
的,而導致欠缺財團法人法定存在要件」為判斷標準,審酌財團法人捐贈
其財產行為之效力
21.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22.
發文日期:088.03.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可否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利疑義
23.
發文日期:086.11.19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事務所所在地應如何記載疑義
24.
發文日期:068.02.01
要  旨:
一  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捐助章程之必要
    記載事項為財團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關於財團
    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應由
    法院為之。至於不屬於上述事項之變更,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許可,方可直接辦理章程變更登記。
二  查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章程
    變更之登記者,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所謂「主管機關
    」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法院而言。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八日台 (66
    ) 函民字第○二八八六號函稱:「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
    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
    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法院為該項處分之文書,即屬上開規
    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之一。

三  本部六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 (67) 函民字第○八一六七號函稱:俟有
    關寺廟教堂管理之法律制定公布實施後,研訂捐助章程之改進辦法,
    係指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以前,已辦理設立登記之寺廟財團法人,於其
    捐助章程載有信徒大會職權等規定,與財團法人之本質,顯有不符者
    而言。此項財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仍應依前開第二項所
    述程序辦理。如無不合法情事,不得率予駁回。
25.
發文日期:067.12.02
要  旨:
財團法人無社員總會之組織而宗教財團法人之信徒大會無修改捐助章程之
權限
26.
發文日期:067.01.26
要  旨: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應否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之規定,當由法院於受理變更登記之聲請事件時,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認定之。如聲請人對法院駁回聲請之處分,有所不服,可依法聲明異議 (
參考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 。至於上開修訂章程事項,
應否受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拘束,係屬主管官署職權裁量之事項。

27.
發文日期:066.08.23
要  旨:
一  本部66.04.08台六十六函民字第二八八六號函係謂法院依民法第六十
    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毋
    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
二  查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或一般變更登記僅須作形式上之
    審查,故其聲請文件須經主管機關驗印證明,俾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
    時,便於審核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至於捐助章程
    變更事件,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為必要處
    分或變更組織之前,必須從實質上審查該聲請事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方得為適當之必要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既無應先取
    得主管機關核可之規定,似不宜擴張解釋,增加法院職權行使之限制
    。來函引用本部64.04.24台六十四函民字第三六○○號函及65.12.03
    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一○五九九號函規定,認為法院受理前開為必要處
    分或變更組織之聲請事件,亦僅作形式上審查,似有誤會。
28.
發文日期:066.08.23
要  旨:
查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或一般變更登記僅須作形式上之審查
,故其聲請文件須經主管機關驗印證明,俾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時,便於
審核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
29.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第一則
習慣與法律之規定相違背,不能認有法律上之效力

第二則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

第三則
捐助章程訂定財團法人之董事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舉,則就信徒
資格之確定方法、召開程序、決議之成立方式及大會之合法權限均應有明
確規則
30.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寺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有關信徒大會之規定是否妥當
31.
發文日期:066.05.04
要  旨:
本部近審核各地方法院所送財團法人登記事件之捐助章程,發現各地方法
院處理財團法人之裁定及登記事件,有應行改進事項
32.
發文日期:066.05.04
要  旨:
一  有關財團法人之裁定者:
    地方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
    記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為裁定時,應以地方法院民事庭推事名義為之,
    不得以地方法院登記處名義為之。
二  有關財團法人之登記者:
 (一) 地方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登記時,對於法人究竟屬於財團性質,抑
      或社團性質,應詳加審認,對於屬於社團性質之法人,不應准許為
      財團法人之登記。
 (二) 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其財產
      之總額,法院應就登記之財產詳細核對,審查捐助章程內訂定之「
      所捐財產」是否均已包括在內。
 (三) 「所捐財產」應以實際捐助者為限,如以將來可能發生之土地升值
      價額或以財團將來向外貸款之金額作為捐助金額辦理登記者,即屬
      不應准許。
三  有關財團法人之組織者:
 (一) 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而成立之法人,捐助人並
      無社員權可言,更不能有社員總會之組織,如捐助章程規定以捐助
      人會議為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者,亦屬不應准許。
 (二) 宗教法人之捐助章程如訂定以信徒大會為財團董事之選舉機關者,
      則該信徒大會之組織如何,成員如何確定,議案如何成立,均應有
      明確規定,以免發生信徒大會之召開是否合法等糾紛。法院受理登
      記時,對於此類規定,應慎重審核。
 (三) 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須附具捐助
   章程,不得以財團或董事會之組織章程代之。

 (四) 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財團,係為辦理公益事業,並非以自該財團獲
      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對於財團法人即不得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如捐助章程訂定捐助人對於該財團享有優待或金錢上之酬勞,或訂
      定按捐助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或訂定
      捐助人權利,得由其繼承人繼承等項者,均與財團法人之性質不合
      ,不應准予登記。
 (五) 關於董事之產生,捐助章程雖可訂定由選舉人選舉之,但不得訂定
      選舉人對於財團法人得享有類似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
 (六) 董事會僅為法人之機關,不得以董事會名義為對外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主體。法院受理法人登記或為裁定時,亦不得以其董事會為該
      法人之名稱。
四  有關捐助章程之修正者:
 (一) 捐助章程一經登記,即不得任意修正。捐助章程訂有信徒大會或董
      事或捐助人得修改章程之規定者,該項規定應屬無效。如嗣後因情
      勢變更或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有變更捐助章程之必要時,僅得依民
      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 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
      財團接受贈與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
      之問題,無須變更章程,僅財產總額之登記,應予變更而已。
五  有關捐助財產之處分者:
 (一) 財團法人存續中,不得藉任何理由,對捐助人或董事分配盈餘。
 (二) 財團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如章程訂定財團法人解散後,其剩餘
      財產按捐助金額之比例歸屬捐助人者,其結果與營利社團法人無殊
      ,亦屬不當。
33.
發文日期:066.04.08
要  旨: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之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各地方法院登記處於受理此類變更登記事件時,應檢同裁
定正本將變更登記內容,通知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以便管理及監督,
請轉告照辦。
34.
發文日期:066.04.08
要  旨:
法院對於財團為變更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
35.
發文日期:066.03.14
要  旨:
一  查前開台北地方法院登記案卷附財團法人宏○醫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五七法宏字第○○四號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書記載,其實際
    捐助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竟以固定資產總值登記「財產總
    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其中除壹佰貳拾萬元係
    捐助金額外,其餘均為貸款。以貸款為捐助金額,殊非允當。
二  次查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以公益為目的。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
    定,財團法人如經解散,其賸餘財產按比例歸屬原捐助人,其結果與
    營利人無殊,亦屬不當。
三  按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公益財團,既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
    利益為目的,對於公益財團,即不得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
    利。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訂定捐助人之優待或酬勞,第八條訂定
    按捐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二十條訂定捐
    助人之權利得依法繼承,均與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四  財團法人一經設立,其捐助金額及捐助人即屬確定,縱嗣後對財團有
    所贈與,亦非捐助行為,即不發生捐助金額或捐助人變動之問題。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四項訂定:「按捐助金比例為本院籌措資金
    者,得視同原始捐助人。」同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捐助人
    之增加,亦有不當。
五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之團體,既無社員,自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
    意思決定機關。該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有關捐助人大會之
    規定亦屬不當。
六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缺陷,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
    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謀求補救,不得自行變更。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
    二條訂定捐助人大會有權變更捐助章程,尤屬不合。
七  依財團法人宏恩醫院陳報清算期間收支報告表記載,支出金額「還銀
    行借款」一千萬元,但收欄中銀行借款則僅有一百萬元;支出部分另
    有償還民間債務壹百柒拾捌萬餘元,收入欄中則無此記載。實情究竟
    如何?希轉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切實監督查明處理。
36.
發文日期:065.12.30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由主管官署為必要之處分。來函所稱:
私立中○醫專於設立登記時未附有捐助章程一節,與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不符,茲補送捐助章程,可否認係登記程序欠缺之補正,應由
主管官署依職權認定之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37.
發文日期:065.11.27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
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
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
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
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38.
發文日期:065.11.27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載事項,僅得依民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