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08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0 條
1.
發文日期:103.01.22
要  旨:
民法第 450  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如個別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
消滅後,另行訂定新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當另行起算;又基於土地所有權
屬於國家,地方政府僅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土地法明定公有土地處分、
設定負擔或超過 10 年期間租賃應得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2.
發文日期:070.04.02
要  旨:
一  查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互相同意時方為成立,承租人於
    租期屆滿後,雖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如出租人對於原定租金有所
    爭執未經協議一致者,即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三
    十七年四上字第九四一八號判例) 。本案出租人於六十八年三月三十
    日及同年六月廿九日兩度要求提高租金,復於同年七月廿六日及七月
    三十日兩度要求按申報地價調整租金,並催告承租人於一個月內派員
    前往洽辦續租事宜,逾期視為無意續租。嗣因租金數額未獲協議致未
    續訂租約,則出租人仍不失為已有合法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二  又查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指優先承買權,須以房屋所有人與
    基地所有人間存在租賃關係為前提。本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租賃關
    係,業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滿,原出租人逕將該基地以債權債
    務當庭和解方式,移轉登記與現地主陳○渠,當非法所不許。
3.
發文日期:043.08.27
要  旨:
查我民法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
期限屆滿時消滅」。第四百五十一條則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
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
限繼續契約」。故房屋租賃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如無上開民法第
四百五十一條情形,其租賃關係即為消滅,因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
房屋時,承租人並無請求續租或損害賠償之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