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無論其行為性質 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出賣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買回仍須視雙方 當事人是否有保留買回權合意,應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 登記。」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分割出售之土地買回,申請合併後又予出售 ,縱經查明其移轉行為係為規避土地增值稅而為通謀虛偽之安排,惟因涉 私權之爭執,依前揭規定,在未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前,地政機關無從依 職權自為塗銷登記。內政部八十年四月十日台 (80) 內地字第九一五○五 三號函意見,本部敬表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