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 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 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及法定扶養義務 費用時,若與加害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則法院得否逕 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