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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5:12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 條
1.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2.
發文日期:110.09.23
要  旨:
董事與財團法人間屬於民法之委任法律關係,且該委任關係應於法人成立
後,即法人取得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而開始,是財團法人第 1  屆董監
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起算
3.
發文日期:106.07.31
要  旨:
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捐助人負有移轉所捐財產於財團法人義務
,又捐助人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捐助財產即屬確定,捐助人於財團
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故財團法人自無從將捐助財產退
還捐助人
4.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的規定,惟司法實務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又財團法人在未解
散前,將財產一部或全部捐贈與另一財團法人,此種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須
就其具體情形分別論斷
5.
發文日期:103.08.28
要  旨:
民法第 30 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參照,董事與財團法人間法
律關係,性質上屬民法委任,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
完畢時起算,至於完成登記前,財團法人登記成立後第一屆董事任期起迄
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惟因既尚未完成登記,籌備期
間縱以「董事」稱之,仍與財團法人完成登記後董事有別
6.
發文日期:103.05.09
要  旨:
民法第 27、30、60、62 條規定參照,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係屬財
團法人組織,董事的任免應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
;另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7.
發文日期:101.10.05
要  旨:
民法第 30、44、65 條等規定參照,已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之財團法
人,如資金不足無法繼續運作,應由主管機關解散之,而非廢止其准予籌
設行政處分,又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於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
歸屬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8.
發文日期:098.10.06
要  旨:
關於已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且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其捐助財產
仍登記於祭祀公業,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
,捐助人似仍應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
9.
發文日期:093.12.01
要  旨:
有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無法完成法人登記擬請修正國民體育法乙案
10.
發文日期:083.04.12
要  旨:
釋示行政院四十八年七月九日台四十八法字第三七五四號函及台北市美僑
商會法人資格疑義乙案
11.
發文日期:078.12.29
要  旨: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團體間,並無同一性之問
題
12.
發文日期:076.11.30
要  旨:
民法總則施行後設立之寺廟,雖已依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等有關
規定辦理寺廟登記,惟尚未依民法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暨非訟事件法、法人
及夫妻財產制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經法院登記於法人登記簿者,尚不得
認係法人
13.
發文日期:071.09.03
要  旨:
一  查本件涉及私立稚暉海專與私立大漢工商專科學校同一性之認定問題
    。私立稚暉海專並未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依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法人尚未成立,自無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之問題。行政院雖於六十五
    年准「私立稚暉海專董事會」改組為「私立大漢工專董事會」並籌設
    「私立大漢工業專科學校」,且經以「財團法人私立大漢工業專科學
    校」名義向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然「私立稚暉海專」既未辦理法人登
    記,二者似無所謂同一性之問題。
二  參酌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創辦人為當然董事,
    理應於法院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時,依法登記為董事。本件張君於「財
    團法人私立大漢工業專科學校」法人登記證書上並未列為董事,無法
    自形式上認定張君是否具有創辦人之身分,有關事實之認定問題,本
    部未便答復。又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指定熱心公正之教育人士三
    人至五人,……組織管理委員會,……。」有關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係屬  貴部職掌,請  依法本於職權卓酌之。
14.
發文日期:071.01.21
要  旨:
按神明會得為權利主體,前經貴部 (內政部) 於45.11.09以台四十五內民
字第一○一二一○號代電核釋有案,且參考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二
三三九號民事判決意旨,似亦認神明會得為不動產所有人。至於應否俟神
明會依法院成法人登記後始准受理其土地登記乙節,似宜參考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案例,並審酌以往土地登記事例。
15.
發文日期:070.01.29
要  旨:
一  按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
    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及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
    。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復為法人及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  經查台北美○學校基金會 (以下簡稱台北美○學校) ,係依據美利堅
    合眾國德拉瓦州法律設立之民間非營利法人,如其組織合於社團或財
    團之規定,皆得聲請為社團或財團法人之登記 (司法院院字第五○七
  號解釋參照) 。惟私立學校法自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後,
  台北美○學校之設校似無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之適用 (私立學校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依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似以辦理財團
  法人之登記為宜。該校於辦妥法人登記後,有關動產或不動產之取得
  、持有、使用與處分或辦理登記等,似應依法令之規定享受權利並負
  擔義務。惟其於未辦妥法人登記前,僅為一非法人團體 (司法院院字
    第一○八○號解釋參照) 。
16.
發文日期:069.12.04
要  旨:
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
17.
發文日期:066.11.17
要  旨:
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經登記
成立以後,其設立人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並負有移轉捐助之財產權與財
團法人之義務。
18.
發文日期:066.09.02
要  旨:
財團法人於辦理設立登記以後,當無從將原捐助財產歸還捐助人
19.
發文日期:058.04.23
要  旨:
查法人非經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換言之,
法人惟於登記後,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本件高雄縣蚵寮基督教會如具
備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即可向法院非訟事件處為登記之聲請
。而該第三款所謂財產證明文件,當係指財產之捐助證明書而言,而該法
人未登記前,尚不能以法人名義取得財產所有權之證明,自無從提出所有
權證明文件。至於該教會牧師王天德稱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捐助人
所捐土地未經辦理移轉登記為由拒絕受理一節,諒係出於誤會,可逕向該
管法院非訟事件處聲請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