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民 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適用疑義
司法機關禁止本國人出境係公權之行使,該項禁止出境之人不得就因此所 受損失請求賠償
工礦財團抵押之財產為重複之登記,而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不查者,承辦 人員應負本條一項後段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