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57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82 條
1.
發文日期:103.07.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
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
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
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
,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2.
發文日期:100.01.20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時,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得就性質相類似者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就公法上不當得利返
還義務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661 號判決,認在公法上
,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
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
3.
發文日期:099.09.01
要  旨:
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或 10 年,倘損害賠償義
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而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應返還其不當得利,若為惡意受領人,尚
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其性質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民法第 126  條
5 年特別時效之規定
4.
發文日期:099.08.16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
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
人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
5.
發文日期:098.07.15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並非職工對其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之
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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