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4:20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53 條
1.
發文日期:109.03.13
要  旨:
兩種版本契約就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時,應視具體個案情形,探求當事人
真意,以判斷所應適用之契約版本。建教生訓練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係
指對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
2.
發文日期:106.03.29
要  旨:
地籍清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參照,所稱「出資比例」,
在相當於合夥情形,究係指「互約出資」或「已履行之出資」,宜由地籍
清理條例主管機關權責,探求該規定立法意旨後判斷
3.
發文日期:106.01.26
要  旨:
明示與默示同具意思表示價值,惟所謂「沉默」係指單純不作為,即當事
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藉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故沉默除符合例外
情形而得作為意思表示外,原則不具意思表示價值
4.
發文日期:105.09.26
要  旨:
營造業於工程竣工時,是否得以訂購單及工程報價單等同工程契約文件,
據以辦理竣工註記,涉及營造業法第 42 條第 1  項所定工程契約涵義及
範圍之解釋,縱認符合民法第 153  條規定,仍須判斷是否屬工程契約,
宜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5.
發文日期:102.08.30
要  旨:
土地原所有權人如以其土地為無償給與政府機關,並立有損獻同意書者,
則贈與契約已成立,贈與人負有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義務且不得撤銷贈與,
縱該筆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其產權並已移轉第三人,政府機關仍有
合法之使用權
6.
發文日期:091.07.31
要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7.
發文日期:087.08.25
要  旨:
關於計算租金等債權問題疑義
8.
發文日期:086.03.18
要  旨: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馬槽遊憩區入口處土地地上物處理方式疑義
9.
發文日期:083.09.22
要  旨:
臺灣銀行退休人員因無權占用宿舍,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臺灣銀行損害
金及訴訟費用,該行擬以其三節慰問金相扣抵,似尚非法所禁止
10.
發文日期:080.04.26
要  旨: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
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
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
。」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
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
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
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
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11.
發文日期:080.02.08
要  旨: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
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
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
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
視為行為地。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
法。」從而來函所述美國公司擬與中華民國公司簽訂契約,若發生債之關
係,其成立要件及效力,根據前開法條規定之意旨,如應適用我國法律時
,自得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七百五十六條等有關債之規定以為權益
保障;又中華民國公司如有違約而應適用我國法律時,美國公司得依前述
法條中有關債之效力規定,循我國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華民國法院救濟之。
至於美國公司對於合約如何在美執行一節,尚可參考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
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六條第四項後段及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惟遇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決定
應適之法律。
12.
發文日期:079.12.06
要  旨: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
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
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其立法意旨係在統一各
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三卷第一百
期) ,專科學校及中等學校聘任教師時自當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查學校聘
任教師係屬契約關係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
字第一二七號及六十二年裁定第二三三號等判例參照) ,故各個教師之聘
期應以聘約約定之內容為準
13.
發文日期:079.10.15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將市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協議調整地形,性質上係成立契
約,臺北市政府如依此另一契約,將已屬市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契
約他方,其性質即屬土地法第 25 條之處分行為  
14.
發文日期:058.01.15
要  旨: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即曾與原業主吳德成協議:「所收購之土
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
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
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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