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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21:41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4 條
1.
發文日期:107.10.22
要  旨: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
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
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
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2.
發文日期:107.02.23
要  旨:
民法第 129、130 條規定參照,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僅發生「相對中斷
效力」,請求人苟欲保持中斷之效力,非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不可,
否則已中斷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仍自原起算時起算。如僅繼續不斷
為請求,而未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另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前為承認之表示者,即因承認乃確定的中斷事由,而發
生「絕對中斷效力」,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自承認之表示生效時起歸於
消滅,並自承認之表示為對方所了解或達到對方時起,時效重新開始進行
3.
發文日期:105.05.03
要  旨:
國家賠償案件如因該公有公共設施設施未能確定由何機關所設置時,自應
參酌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設施坐落土地之管理機關及相關法規就機關職掌
業務分工,以認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4.
發文日期:104.08.25
要  旨:
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
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
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
事件之機關
5.
發文日期:104.06.23
要  旨:
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
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
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6.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
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
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
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7.
發文日期:102.05.13
要  旨:
民法第 144  條及法院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因時隔多年,致請求土地所
有權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消滅時效完成,亦僅出賣人得執以拒絕給付而
已,原有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且即使需用土地人未依約給付價金,亦
不影響買賣契約成立,僅生出賣人另行請求給付價金問題
8.
發文日期:101.12.28
要  旨:
民法第 14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倘政府機關依價購方式取得私有土
地所有權,並經所有權人交付使用,其使用土地自具有正當權源,縱當時
因故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請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消
滅時效完成,僅出賣人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原有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
9.
發文日期:100.07.18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56  條、第 311  條等規定,如契約
當事人於解除契約後,除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
者外,原則上得由第三人為之
10.
發文日期:100.01.27
要  旨:
民眾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如有新事證,權利及訴權不消滅,仍
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請求,惟其時效仍不得重新進行,僅係義務人取得
拒絕給付抗辯權
11.
發文日期:099.05.25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2.
發文日期:085.12.28
要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三款之「
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終止租約,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規
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
13.
發文日期:084.10.02
要  旨:
有關納稅義務人欠繳罰鍰,由第三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作擔保,設定質權
予稽徵機關,惟稽徵機關未及時行使質權,致所欠罰鍰已逾徵收期間,稽
徵機關可否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該質物取償疑義
14.
發文日期:084.10.02
要  旨:
有關納稅義務人欠繳罰鍰,由第三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作擔保,設定質權
予稽徵機關,惟稽徵機關未及時行使質權,致所欠罰鍰已逾徵收期間,稽
徵機關可否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該質物取償疑義
15.
發文日期:081.11.07
要  旨: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六十年間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台北市文山
區興隆段三小段一一七地號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時效抗辯疑義
16.
發文日期:081.11.07
要  旨: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六十年間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台北市文山
區興隆段三小段一一七地號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時效抗辯疑義
17.
發文日期:059.05.20
要  旨:
查本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三十八年請求移專登記確定判決書,雖其消滅
時效已完成,惟據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二四號解釋:「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
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
絕移轉登記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准予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