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00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1.
發文日期:113.01.05
要  旨: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
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
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2.
發文日期:112.09.19
要  旨:
有關所詢貴縣稅務局各分局發函之稅務稽徵相關行政處分是否與行政處分
之要件相符,應視貴縣稅務局「各分局」是否屬行政機關或其作成之處分
公函是否與相關法規要件相符而定
3.
發文日期:112.02.01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
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
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4.
發文日期:110.07.19
要  旨: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申請案,授權鄉(鎮、市、區)
公所於審查階段具有准駁之行政管轄權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
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6.
發文日期:109.01.03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38 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
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
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7.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5  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機
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為書面通
知應屬行政處分,又警察機關調查結果,如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法律效果及規制力,則非行政處分
9.
發文日期:108.03.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
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
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10.
發文日期:107.09.11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律所為之公告效力及範圍認定,涉及行政罰法
、地方制度法等規定之說明
11.
發文日期:107.04.2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
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12.
發文日期:105.10.06
要  旨: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設
有相關規定。另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
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13.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榮服處或榮家於申復期間屆滿後重行審查申復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是否
符合就養規定作成決定通知申復人,縱然該決定屬「繼續就養」,仍具有
法律上拘束力,屬確認性質規制內容,自屬行政處分
14.
發文日期:105.09.05
要  旨:
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行為形式外觀具有常態性及持
續性,是否仍適宜解為私法形式贈與行為,已不無疑義,且慰問金發放爭
議係由行政法院受理並為實體審理,慰問金追繳事宜,因涉及退休人員三
節慰問金整體制度及相關函令檢討,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檢討卓處
15.
發文日期:105.05.04
要  旨:
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
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
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
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16.
發文日期:105.04.19
要  旨: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
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
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
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7.
發文日期:104.09.14
要  旨:
地方制度法中第 30、32 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
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
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
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
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
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18.
發文日期:104.08.28
要  旨: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
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
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19.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20.
發文日期:103.06.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及實務見解參
照,如地方鄉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案租賃期間以函通知承租人,因違
反上述規定欲終止租約,此屬締約後履約爭議,為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
訟程序解決,尚不得另以地方政府名義作成取回土地並回復原狀行政處分
21.
發文日期:103.01.29
要  旨:
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 14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政府機關依據該要
點向農民收購公糧稻穀係以私法手段實現行政上任務之「行政私法行為」
,農戶有無溢繳公糧稻穀或得否扣抵,為訂約後所生私法事項,涉及私法
上請求權,雙方若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得以行政處
分就爭議事項為決定,命相對人服從
22.
發文日期:102.12.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故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另「備查」
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
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
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生效要件
23.
發文日期:102.04.1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35  條、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
參照,契約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的內容綜合
予以判別,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的
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性質,即可認定係公法契約
24.
發文日期:101.11.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
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
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
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25.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
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
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26.
發文日期:101.03.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等規定參照,一般處分既屬行政處分性質,自
須符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要件,又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
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如性質屬法規命令,自
應符合第 150  條規定
27.
發文日期:101.02.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及地質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
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28.
發文日期:101.01.31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屬私法人組織型態之國營事業,與同法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未臻相同,惟所稱機關包括公營事業
,故是否係經由法律逕為規定賦予公(國)營事業行使公權力,事涉該法
立法意旨
29.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
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
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30.
發文日期:100.05.17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
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
同法第 94 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1.
發文日期:100.05.04
要  旨:
參照法院相關實務見解,經查獲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裁處
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
32.
發文日期:100.04.25
要  旨: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內容係屬獎助金發給及作業事項,性質屬機
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
行政規則。又獎助行為係以高權主體地位單方對符合資格申請人審查決定
給予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授益性行政處分
33.
發文日期:100.04.14
要  旨:
審議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涉及農業用地是否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程序上似需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再向區域計畫委員會申請開
發許可,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採取「顯名主義」以表
彰於外之名義機關判定
34.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
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
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
不當聯結原則
35.
發文日期:100.03.01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
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
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36.
發文日期:100.03.01
要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
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
,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37.
發文日期:099.12.28
要  旨: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雖有汽燃費開徵之起迄日期,然卻無受處分人
之姓名或名稱,且徵收費額尚需另行查詢,故經徵機關仍須另以催繳通知
書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於其逾期不繳納時,作為移送執行之義務人經限
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38.
發文日期:099.12.21
要  旨:
行政機關將在高速鐵路一定範圍內之水井封閉,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其對象為特定人者,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至具體個案,仍由受理行政爭訟之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本於職權審酌之
39.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
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
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
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40.
發文日期:099.06.29
要  旨:
因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係屬私經濟行政之性質,而非行政行為,並不適
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公營事業機構依該法之規定,追繳廠商押標
金行為之性質也非屬行政處分,尚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41.
發文日期:099.04.13
要  旨: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
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
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
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
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42.
發文日期:097.02.26
要  旨: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43.
發文日期:094.08.25
要  旨:
事業聘僱外籍勞工欠繳就業安定費,經催繳仍未繳納,其移送行政執行所
附催繳通知單,有無符合行政處分應具備之形式要件疑義
44.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45.
發文日期:092.04.03
要  旨: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
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46.
發文日期:092.03.05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之行為,其性質非屬公法上之行政
處分,故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
47.
發文日期:090.04.06
要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
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
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