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9:01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
1.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2.
發文日期:106.09.08
要  旨:
分署辦理執行文書之公示送達程序時,仍應將公告黏貼於分署公告欄,尚
不得以電子公告取代之
3.
發文日期:104.0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4.
發文日期:103.08.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
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又第 86 條及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為前提
5.
發文日期:099.10.07
要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6.
發文日期:098.10.26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
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
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
依法審認之
7.
發文日期:098.06.04
要  旨:
按「…;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2  條後段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所明定。因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對於行政處分文書之送達並無規定,故其送達可適用行政程序法
有關規定。又「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
居所…為之。」「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
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有前項所列各款
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
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
機關陳明,致有第 1  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甚明。又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
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
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指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程式公告後
,經過一定期間,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均與實際交付文書生同一效
力。該法對於公示送達公告之內容並未規定一定格式,僅須公告文書主旨
或文書類型,並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之意即可(法務部 94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40032619 號函釋意旨參照)。查本件系爭裁決書,
移送機關 92 年 6  月間交由郵政機關向異議人戶籍地址寄送,因原址查
無異議人而退回,移送機關再以公示送達方式將系爭裁決書節本刊登臺北
市政府公報(冬字第 15 期),並於 92 年 10 月 22 日將該裁決書節本
及公告張貼於移送機關牌示處,限期異議人於送達生效之日起 15 日內繳
納罰鍰。從而,上開系爭裁決書,移送機關已向異議人戶籍地址寄送,因
該址查無其人,而依一定程式公告後,並經過一定期間,不論異議人是否
知悉,均與實際交付文書生同一效力,參諸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至第 82 條規定及前揭函釋意旨,已發生效力。異議人主張移送機關之
裁罰處分未曾送達異議人云云,顯無可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