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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3:56

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55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53號
解釋日期:106.10.06
解釋文:
    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 9  日制定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及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
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均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
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96  年 3  月 20 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
理辦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 1  至 3  個月,或就其違反規
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 1  至 3  個月:……八、其他以
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95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 70 條前段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
止……特約者,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止特約
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99  年 9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 39 條第1項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所為之停
約……,有嚴重影響保險對象就醫權益之虞或為防止、除去對公益之重大
危害,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僅就其違反規定之服務項目或科別分
別停約……,並得以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發文日期之該服務機構前一年該
服務項目或該科申報量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年已確認之平均點值核算扣
減金額,抵扣停約……期間。」(上開條文,均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發布,依序分別為第 39 條第 4  款、第 47 條第 1  項、第 42 條
第 1  項,其意旨相同)均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
不符,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
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
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 10 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不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並無違背。
2.
解釋字號:釋字第680號
解釋日期:099.07.30
解釋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
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
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