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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1 00:1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1.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
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9.02.25
要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受補助之宜蘭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等 5  地方政府所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提升天然災害廢棄
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行政契約書」,因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
應經行政院之認可,始符行政程序法規定
3.
發文日期:106.11.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
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
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4.
發文日期:106.04.24
要  旨:
有關本署各分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行政機關與人民因行政契約所生爭執之
強制執行事件,如係移送機關逕予移送各分署執行,而非依法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囑託執行者,請協調移送機關自行撤回,或由各分署依法退件
處理
5.
發文日期:105.12.22
要  旨:
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
執行,其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不為給付時
,機關或學校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
行;如未為約定,則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
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6.
發文日期:104.01.14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9、30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參照,行政契約
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
制執行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係就訴訟外締結行政
契約所為規範,又訴訟上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其既已具有執行力,亦無須
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自無須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亦即
和解方案如屬訴訟上和解,應無上述行政契約執行名義規定之適用
7.
發文日期:103.06.30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法
律疑義,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公法上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
,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又移
送機關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文書,若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
規定可判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8.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9.
發文日期:101.02.0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0、113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
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
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
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10.
發文日期:101.01.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參照,依該條規定執行名義既係行政契約,則
契約內所約定執行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給付,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
或可得確定,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
11.
發文日期:100.11.25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有關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可
否移送執行,因尚未符合上述規定,不得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建請依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辦理
12.
發文日期:099.10.11
要  旨:
為免訴訟曠日廢時,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
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為強制執行
,然為求慎重,若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
級機關認可之程序,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之目的
13.
發文日期:099.07.02
要  旨:
因教育部考量越南學習華語之需求,特補助國內華語教師赴越南大學任教
,並基於公益考量及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判斷,自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
,而兩造間所訂之行政契約,也應經行政院之認可,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等規定
14.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
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
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
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15.
發文日期:094.04.11
要  旨:
有關警校畢業學生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依法應賠償在學期間教育費用,經
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者,應經行政訴訟後,聲請強制執行
16.
發文日期:091.08.19
要  旨:
有關追償職業訓練中心學員因退訓所應賠償之訓練費用是否屬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17.
發文日期:091.06.06
要  旨:
有關違約未返國服務之公費留學生未繳還公費之追償作業,如該行政契約
上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
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