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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23:5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1.
發文日期:113.04.09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
「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
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
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
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
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2.
發文日期:112.08.08
要  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主張原案件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學校是
否受限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2  項所定 5  年之申請期限拘束疑義。
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3  項,旨在調查程序中,賦予學校或主管
機關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以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其仍屬依該法所
指申復程序之一環,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依該法第 34 條規定救濟之
3.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
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
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
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4.
發文日期:110.03.10
要  旨:
有關 5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申請撤銷處分並退還罰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
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9.06.03
要  旨:
稅捐罰鍰處分之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
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
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倘受稅捐罰鍰處分之人已依相關稅捐罰鍰規
定裁處罰鍰後,其於未繳納前死亡者,該罰鍰繳納義務雖不得繼承,惟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對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6.
發文日期:108.03.25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
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
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
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7.
發文日期:107.11.15
要  旨:
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確定,於法院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原確定判
決失其效力,惟於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前,原確定判決仍有形式及實質上確
定力;另免職處分相對人已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已發生阻斷免職處
分確定效果,故其應循訴訟程序救濟,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8.
發文日期:107.10.12
要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
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
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5.08.31
要  旨: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
責自行判斷卓處
10.
發文日期:105.02.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
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
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11.
發文日期:102.11.27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
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
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12.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重新
進行,係指行政處分相對人於符合相關條件時,縱該行政處分已發生形式
確定力,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又行政處分於法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雖生形式存續力而告確定,然如為該確定處分基礎之
另一行政處分已變更,則該處分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
13.
發文日期:102.06.0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逕加以撤銷或
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而言,倘已踐行通常救濟途逕,並經行政法院實
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
謀求救濟,故無該條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
14.
發文日期:101.09.1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避免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行政法
院判決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若經行政法
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
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前述規定重開程序之列
15.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
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
,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16.
發文日期:101.07.0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
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17.
發文日期:101.03.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18.
發文日期:100.07.06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規定,如核課所得稅之原行政處
分,既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予以維持,原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爭執,應依
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自無該等規定之適用
19.
發文日期:100.01.04
要  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
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
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
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20.
發文日期:099.11.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爭訟之行政
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
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而無適用該條
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21.
發文日期:099.03.15
要  旨: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
,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
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22.
發文日期:098.08.20
要  旨: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請求
警察機關提供他方當事人資料之適法疑義
23.
發文日期:090.05.17
要  旨:
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故如會議紀錄內容含委員之發言,核屬
法律具體授權訂定辦法所規範之事項,應優先適用,得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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