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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
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合
併後即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不
生財團法人解散後,須依捐助章程決定賸餘財產歸屬對象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