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因主要業務變動,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經 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逕行移轉管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改隸辦法係適用於財團法人「申請許可」改隸之情形,不經申請逕行移轉 管轄之情形則非改隸辦法適用範疇
財團法人之原主管機關移送之資料,倘足以確保改隸後主管機關對該財團 法人監督管理權限之行使,即已達成改隸之目的;至於移送資料應為「正 本」或「複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並未另作限制
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第 15 條所稱「機關部分業 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洽 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