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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10.05.18
要  旨:
財團法人如於財團法人法施行時已符合第 2  條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自應即依本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與本
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法第 67 條規定補正之
2.
發文日期:108.09.26
要  旨: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
認定基準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計算不符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時,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規定係作為政府編列預
算之依據,而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仍取決於該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