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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11.10.12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指捐助人於設立財團法人時所捐助之財產,其捐助
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於捐助人之捐
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應以捐助時計算其數值
2.
發文日期:110.05.25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使用捐助財產配合貸款方式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否適用
財團法人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因應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0.02.02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涉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依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3  條第 4、5 款規定,並無土地之
公告現值高於登記之價額時,即應重新辦理基金估價之規定。主管機關如
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則可本於職權輔導該財
團法人經其董事會決議後,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增加基金總額
4.
發文日期:109.03.24
要  旨:
有關所詢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將上市公司股票當年度配發股票股利轉列增加
基金時,依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