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2.05.12
要 旨:鑑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因有其特殊性,
宜由宗教財團法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
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如認有民法
第 62、63 條所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組織之情形時,自得向法
院為聲請
|
2. |
發文日期:110.07.29
要 旨:財團法人之捐助人於許可設立前死亡,惟其生前所為之捐助行為不因其死
亡而受影響,且該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後,即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捐
助人之繼承人即不得撤回該捐助行為,並負有依捐助章程所載財產目錄移
轉所捐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義務
|
3. |
發文日期:109.05.26
要 旨:有關財團法人擬合併財團法人,相關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疑義。關於宗教財
團法人之合併,於宗教財團法人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定,不適用財團法人法
|
4. |
發文日期:108.12.12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
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
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
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
5. |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鑑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有其特殊性,宜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
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宗教財團法人,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
等事項,均排除財團法人法之適用
|
6. |
發文日期:108.08.01
要 旨: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辦法所規範者,係專指
原適用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依該法第 4 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等事項,故
經認定為宗教財團法人者,因無財團法人法適用,其申請改隸許可監督管
理事項,自無該法第 4 條及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適用
|
7. |
發文日期:108.05.06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規定參照,已屬宗教財團法人者,其組織、運作及監
督管理等事項,均排除該法適用,從而,原已適用該法之非宗教財團法人
擬改隸為宗教財團法人,自無該法第 4 條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適用
|